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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王*与被告马*因离婚纠纷,向本院提起诉讼,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陈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要求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二审诉讼期间,经本院主持调解,上诉人周**与被上诉人罗*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、被告双方经建德市**解委员会主持调解,达成如下协议: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原告曹*与被告王*离婚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原、被告自愿协商,达成以下协议:
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。依法由审判员陈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要求离婚,被告亦同意离婚。
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*与被告谭*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。经查,原、被告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,均系再婚。2015年10月28日原告韦*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,请求与被告谭*离婚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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